长沙美术家协会章程
2012/6/3 10:47:53

长沙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2010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长沙市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市专业和业余美术家,美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学术专业团体,是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委员
第三条 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团结和组织我市专业和业余美术家进行创作活动,努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美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在上述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文联和社团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南长沙市文联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努力提供条件,鼓励和组织美术家、美术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入生活,不断提高思想和艺术水平。
(二)本团体组织推动美术创作、美术展览、美术研究、美术交流、美术培训等美术活动的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美术事业的发展繁荣。
(三)本团体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积极发现人才,热情推介培养我市美术创作的新生力量,不断壮大社会主义美术队伍。
(四)本团体加强同我市新老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团结,加强同省内外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团结。
(五)本团体视需要和可能,为会员开展美术创作、美术展览、美术研究、美术交流提供方便。
(六)本团体推动会员努力遵守包括出版法、版权法在内的国家各项法规,
保护美术家的正当创作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的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凡申请入会作者必须参加本会主办的美术展览3次以上,或参加省美协展览2次以上,或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美术作品、美术评论、研究论著或从事外国美术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以及美术编辑、美术组织工作有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
(三)主席团审查批准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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