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美术家协会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以及《应对文艺界违法失德事件工作预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为目的,以切实贯彻《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和《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为基本要求,旨在大力加强美术界行风建设,提高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引导和规范广大美术工作者的日常职业行为,惩治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推动美术界树立良好风气,营造健康行业生态,引领社会风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美协)会员以及在中国美协组织的采风创作、评奖办展、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中的相关美术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美术工作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美协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五条 中国美协行风建设与维权处负责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先选优基本规定
第六条 倡导评先选优,对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的美术工作者进行表扬鼓励,积极开展宣传推广:
1.在学习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坚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阵地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胸怀“国之大者”,在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4.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成就突出的;
5.坚持守正创新、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等方面成就突出的;
6.坚守人民立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出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具有突出艺术成就的;
7.坚守艺术理想和艺术良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学术修养、美术艺术造诣和理论水平,在全国美术界有成就、有声望、有影响、有口碑的;
8.在美术界有较高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乐于为中国美术事业和协会工作做奉献,致力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成就突出的;
9.积极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美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友好往来,讲好中国故事,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力促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构建,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突出贡献的;
10.长期扎根基层、深入一线,为基层美术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11.模范遵守《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的先进典型、优秀会员和德艺双馨美术工作者;
12.其他从严律己,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恪守行业规范、尊崇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有突出成就的。
第七条 中国美协将在第六条所列美术工作者中,选树美术界先进典型,采用巡回宣讲、展览展示、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推介。
第八条 第六条所列美术工作者优先推荐给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加入中国美协各个艺术委员会;优先推荐加入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美协全国代表大会及推举为中国美协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优先推荐作为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推荐人选等。
美术工作者评先选优推荐程序及具体奖项、活动、荣誉称号等由相关组委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第六条所列美术工作者优先推荐参加重大美术展览、主题性创作等;优先推荐成为中国美协评委库评委;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美协的采风、慰问等各项活动;优先组织或者提供学术支持为其主办个展;优先推荐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等。
第四章 违纪失德行为及处罚
第十条 坚持纠建并举,强化对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的约束惩治。
第十一条 如有以下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展资格、记录不良档案、限期禁止参加展览和申报会员、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等相应处理;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禁止参加展览及申报会员:
1.公开发表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损害人民利益的言论或者实施相关行为的;
2.公开发表错误言论或者在美术创作中有调侃崇高、扭曲经典、颠覆历史、丑化人民群众和英雄人物的;
3.在美术创作中是非颠倒、审美畸形、搜奇猎艳,充斥庸俗、媚俗、低俗趣味的;
4.缺乏基本学养、涵养、修养,被资本裹挟,见利忘义,行为无底线、心中无红线,实施有违职业道德、污染美术生态、阻碍行业健康发展行为的;
5.不辨是非、造谣诽谤,成为不良风气的制造者、跟风者、鼓吹者的;
6.在理论研究、艺术评论中,不秉持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刻意奉承、“友情”吹捧、“红包”评论、“千篇一律”等行为,对美术界造成错误引导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7.冒充中国美协会员、理事等,进行公开虚假宣传的;
8.出国(境)时未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实施有损害国格或人格,泄露保密信息,不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触犯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法令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偷、漏、逃、抗、骗税,涉“黄赌毒”等,逾越法律底线、悖离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
11.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中国美协相关评选、评审工作的评委,如有以下违纪行为,根据性质和违纪情节、社会影响,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次评委资格、通报批评以及录入不良记录档案,限期不得参与评委工作等相应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终身禁止参与中国美协相关评选、评审工作:
1.未经组委会或评委会许可,故意向参评人员泄露、宣传评委身份,借以谋求个人私利的;
2.为参评人员游说、拉票,影响其他评委公正评选评审,借以谋求个人私利的;
3.徇私舞弊,故意打击报复压制参评人员的;
4.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与参评人员接触、通风报信、透露评选相关信息的;
5.未履行评委回避制度的;
6.接受参评人员或参评相关人员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7.举办或参加以敛财为目的的国展班、培训班、工作室等,并以评委身份大肆宣传、招揽学员的;
8.实施其他违反评选评审制度和评委守则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参加中国美协组织各类展览的美术工作者,必须坚持原创精神,如有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协会将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对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整改态度端正的,撤销当次展览入选资格,收回有关证书,不予公开通报批评;
2.对于情节较轻、具有一定社会不良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专家甄别认定违纪且作者拒不承认的,除取消展览入选资格、收回有关证书外,还要公开通报批评。通报期为三个月,通报期内如被通报批评人提交申请报告,承认错误且采取并落实整改措施的,可以提前撤销通报。
3.对于情节较重、社会影响重大,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不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取消当次参展资格、录入不良记录档案,三年以内不得参与中国美协举办的展览,并在中国美协官网进行通报批评。
4.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需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延长限制参与中国美协举办展览的年限,会员暂停会籍,且通过中国美协官网、官微等媒体谴责、曝光;
5.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终身不得参与中国美协举办的展览及其他所有活动,会员取消会籍。
本条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参加展览的;
2.以代笔作品参加展览的;
3.购买他人作品参加展览的;
4.为他人代笔或者故意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出售给他人参加展览的;
5.以喷绘、高清复印等高仿作品参加展览的(有特殊展示需要的除外);
6.在强调传统架上绘画性的展览活动中,以电脑(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AI技术)取代手工绘画创作的;
7.作品经确认被取消入选资格,但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
8.雷同作品违规投稿:包括同一作者的一稿多投和不同作者的多人同稿。
9.实施其他违反作品原创精神和展览规则行为的。
第十四条 抄袭作品的认定
1.抄袭与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2.为弘扬原创精神,本细则所规定美术作品的抄袭包括将他人作品的构思、构图、造型、创意、结构、立意、特有符号、表现手法、色彩关系等原创性的元素或内容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地在创作中据为己有的行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抄袭作品:
(1)把公众素材如新闻图片、公共领域图片、史料、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或形象等照抄照搬到个人作品中;
(2)无论是否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授权,对他人摄影作品未做根本性改变的行为;
(3)把单件或多件作品或者作品局部单独使用或者拼凑使用的行为;
(4)构图布局以及作品主要构成要素与他人过于雷同的行为;
(5)不改变原创意图的全部或者局部模仿或者挪用的行为;
(6)与他人作品在情节上存在过于显著的相似性、关联性的体验和感知的;
(7)其他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但存在不符合学术道德和美术创作规范的行为。
4.符合著作权有限表达原则的除外。
5.在国家安排的重大主题创作中,需要借助相关资料时除外。
第十五条 被举报代笔的作品的考核及确认程序
1、中国美协展览中的疑似代笔作品,主要通过考核作者的创作能力和水平,来确定是否代笔。具体程序为:
(1)中国美协行风建设与维权处组织专家对被举报人进行视频考核,考核内容为作者的创作能力、水平以及作品相关的内容,具体根据作品及现场情况确定。
(2)视频考核结果提交专家组,由专家根据考核结果和参展作品判定作者是否具备独立创作参展作品的能力和水平。
(3)作者如对专家意见有异议,可以另行组织现场测试。现场测试应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果专家组一致认定作者不具备独立创作参展作品的能力和水平,即可认定该作品非本人独立创作作品。
3.作品经他人整理、修改超出本人的创作能力和水平,可认定为非本人独立创作作品。
4.作者不得无故拖延测试时间。如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测试超过一个月,则中止参展,直至同意测试为止。
5.作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测试,可直接认定为非本人独立创作作品,取消参展资格,并按本细则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6、会员入会时被举报代笔的作品,由会员工作处组织相关测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以上所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等传统架上美术作品,文字,图片,摄影,影像,装置,数字艺术,艺术设计等等所有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作品。
第五章 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中国美协反映上述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是否实名不受限制。为方便沟通反馈,提倡实名。
第十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互联网等形式进行。中国美协官网设立举报投诉程序,通过官网程序投诉举报优先处理。
1.当面投诉举报由行风建设与维权处直接受理。工作人员需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备查。
2.电话投诉举报由行风建设与维权处直接受理。工作人员需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备查。
3.投诉举报信件按照中国美协办公流程,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实际需要签转至行风建设与维权处。
4.相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按照中国美协办公流程,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实际需要签转至行风建设与维权处。
5.电子邮箱或者传真形式投诉举报的,应该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做任何文字修改。
6.对采取其他方式投诉举报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美协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
2.有涉嫌违反行风违纪失德行为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
3.属于中国美协职责和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国美协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
2.投诉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3.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4.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中国美协应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中国美协行风建设与维权处负责相关证据的搜集调查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专家核准的,在中国美协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相关专业艺术委员会、中国美协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行风违纪失德行为甄别专家组,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凡经专家确定有违纪失德行为的,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报经中国美协分党组会议研究,给予相应处罚。
取消展览入选资格的,由展览编辑通知作者本人,告知取消资格事由,收回已经发放的入选证书;需要通报的,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美协官网公告。相关处室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矫正、签署《中国美协行风违纪失德行为处罚会办单》,由行风建设与维权处合并其他资料存档备查。
通过中国美协官网投诉举报程序的处理结果可以在中国美协投诉举报程序中查询。
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不详以及处理结果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美协负责制定修改,由中国美协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美术家协会
2025年6月13日
(来源:中国美术家协会)